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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小黄车猝死索要赔偿100余万?法院还真判了!
标签:男子骑小黄车猝死,公平责任原则,小黄车,拜克公司,拱墅区人民法院.ofo小黄车6144    发布时间:2019-02-01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对2017年7月浙江杭州姚姓男子骑ofo小黄车猝死一案做出的判决,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

案件经过

2017年7月25日下午,姚姓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后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路人报“120”后,姚姓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姓男子死因为:猝死、不详。

2017年11月2日,姚姓男子父母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拜克公司侵犯姚姓男子的生命权,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113412.5元。

判决结果

此案于2018年4月16日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姚姓男子父母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此判决一出,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这样写道:“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姓男子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姚姓男子的死亡有过错行为。从医院诊断姚姓男子为猝死的情形看,姚姓男子和拜克公司对姚姓男子的死亡均无过错行为。而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侵权的根本要件,本案也不属于特殊侵权范畴,不能推定拜克公司有过错,故原告姚金满、郑美萍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被告拜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且,姚姓男子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姚姓男子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拜克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姚姓男子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通过这一段本院认为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为拜克公司与姚姓男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拜克公司对姚姓男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最终法院还是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判决拜克公司给予姚姓男子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律师答疑

为什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引发这么大的争议呢?

要分析清楚这个争议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一个法律概念: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从学理上讲,侵权责任一般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就会产生侵权责任。确定侵权责任之后再根据归责原则来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而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拜克公司与姚姓男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侵权责任都不构成,法院却依据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确定拜克公司的赔偿责任,这是让公众不解与引发争议的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不过,ofo小黄车有关负责人给出书面回应称,此案件在2018年即审理并处理完结,拜克公司没有提出上诉和再审请求。所以本文仅是对此案的一个法律分析,希望公平责任原则这样一个温馨的、人性化的、体现法律温柔一面的法律规定不会因被滥用而引发公众的反感与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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