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10-64608166

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标签:拆迁,拆迁补偿标准1201    发布时间:2018-12-0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地方法规)

  根据鲁国土资发(2003)125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及鲁国土资发(2004)76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杨树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元(移栽费)、5至10公分,每棵补偿25元;10至20公分,每棵补偿35元;2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45元,树都归原主。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归村集体的。

评论专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评论专区

案件诊断

10分钟内回应,先了解需求,再分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