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它们是同一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公司的成立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的主要区别为:
(1)发生阶段不同。公司设立发生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公司成立则发生于公司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登记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被依法核准登记之前,称为“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4)行为人不同。公司设立的当事人主要是发起人;而公司成立的当事人则主要是申请人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
(5)争议解决依据不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争议,一般依据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人协议解决;而公司成立与否的争议,则一般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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