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标签:公司通过决议的方式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1020 发布时间:2018-11-09
裁判要旨
公司通过决议的方式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该意思表示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04年8月27日,陕县农行与惠能热电公司签订了农银借字(2004)第08001号借款合同,惠能热电公司向陕县农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海龙科技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2004年12月10日,惠能热电公司与陕县农行又签订了农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惠能热电公司向陕县农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海龙科技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海龙科技公司提交给陕县农行的资料有:同意为惠能热电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等。
三、2006年,辽宁方大集团收购海龙科技公司,并将其更名为方大炭素公司。2009年,辽宁方大集团以方大炭素公司为被告,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方大炭素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四、因惠能热电公司和方大炭素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经陕县农行多次催要,方大炭素公司归还了1300万元,余额1.87亿元至今未能收回。2010年3月,陕县农行诉至河南高院,请求判令惠能热电公司还本付息,方大炭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陕县农行诉请。
五、方大炭素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诉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方大炭素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公司内部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决议被确认为无效,并不能影响外部法律关系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各地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法院认为该条规定是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是否违反不影响公司对外合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具有相应的外部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相对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合同相对方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内部决议书。本案中,最高法院采用的裁判观点即为第二种裁判观点。即债权人仅需对作为公司的担保人提供的关于同意担保的决议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必作实质上的审查。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方大炭素公司为惠能热电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方大炭素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方大炭素公司因此败诉。
实务经验总结
1、鉴于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为保险起见,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以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仅需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作形式审查即可,而不必深究该决议是否真实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不能以该担保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为由,主张撤销担保或者确认担保无效,进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3、当事人在判断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时,应坚持内外有别的思路。具体而言:公司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应与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相区隔。不能以公司的内部行为效力影响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更不能以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反向否定公司内部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合同法》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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