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发!公司法回购股份条款将发生重大变化!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股份回购有关规定1080 发布时间:2018-11-06
据证监会9月6日消息,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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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股份回购情形
现行《公司法》将回购的合法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即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
为适应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则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三种股份回购情形:(一)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二)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可以进行回购;(三)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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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回购的比例增加
现行《公司法》要求,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公司员工,回购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订,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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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特定情形可授权董事会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序较为复杂。本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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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库存股制度
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多期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而其中股票期权工具的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1-3年的时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企业长期激励需要。
本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虽然在修订说明中并未提及,本次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员工的,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条款,此前对于累亏的公司,只有在弥补完累亏才能用回购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此后该限制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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