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10-64608166

"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性质如何确定?是资本公积还是实缴出资?
标签: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5176    发布时间:2018-11-02
裁判要旨

对“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列入资本公积,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如果其是作为超出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入,可以认定作为资本公积的目的投入;而如果其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为投入目的,在尚未完成登记时,不应作为资本公积,而应认定为出资。 

案情简介

一、2004年10月22日,国电集团与中稷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设立国电南宁公司,公司一期电力项目总投资为50亿元,注册资本暂按工程总投资的20%确定,即10亿元,股东各方须在公司章程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约定的比例缴付一期注册资本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剩余部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董事会决议后分期注入。

二、2007年4月29日,因增资,国电南宁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如下: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各方的认缴额和比例分别为:国电集团2550万元,占51%;中稷公司1300万元,占26%;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150万元,占23%;第十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第五十二条:公司在审计后10日内提出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及本年度财务预算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审议后提请召开年度股东会表决;

三、2009年12月15日,国电南宁公司以国电集团、中稷公司同意,深能源公司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2009年股东会关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议案的决议》,决定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至13254.902万元。国电集团按照决议向南宁国电注入了资金,中稷公司和深能源公司未按该决议增加注册资本金。

四、2010年6月29日、2012年7月10日,深能源公司两次向国电南宁公司发函表示拟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出资权,2010年8月25日,中稷公司致函国电南宁公司表示收购深能源公司全部退让的股份。但经催缴,中稷公司未缴纳认缴的资本。后三方为增资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决议。

五、2012年10月25日,国电南宁公司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确认:截止2012年8月31日,国电南宁公司实收资本共38943万元为项目资本金,其中:国电集团投入36493万元,中稷公司投入1300万元,深能源公司投入1150万元,并由国电南宁公司委托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该决议经国电集团和深能源公司表决通过,中稷公司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六、2013年7月16日,国电南宁公司董事会形成了《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的利润分配的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利润分配决议主要内容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国电南宁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为41187万元,其中国电集团实际出资38737万元(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资本36187万元),中稷公司实际出资1300万元,深能源公司实际出资1150万元。同意按审计机构审计的2013年7月31日前的公司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等项目后,按各方实缴出资与全部已到位出资之比例全额分配(即国电集团94.05%、中稷公司3.16%、深能源公司2.79%)。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两份决议,中稷公司的代表没有投票。

七、中稷公司认为国电南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的利润分配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遂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公司决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国电南宁公司、国电集团、深能源公司仍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中稷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的利润分配的决议》内容是否应当撤销,关键要确定国电集团投入的36187万元的性质属于实缴出资还是资本公积,诉争决议确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一、对“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资本公积,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如果其是作为超出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入,可以认定作为资本公积的目的投入,而如果其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为投入目的,在尚未完成登记时,不应作为资本公积,而应认定为出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出资并非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

二、股东各方都同意对国电南宁公司逐步进行增资,增资是股东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国电南宁公司建设过程中,各股东为了国电南宁公司建设,多次召开股东会,但是中稷公司、深能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国电集团2009年及以后向国电南宁公司陆续投入的36187万元资金,从履行行为来看,是为了履行各方股东达成的股东协议,也符合公司设立之初有关资本金的规定,而且国电集团对国电南宁公司分次投入的资金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实收资本”账下,审计机构、各股东对该账目处理未提出任何异议,国电集团已向国电南宁公司实缴的36187万元也一直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从未抽回,因此该36187万元应认定是国电集团对国电南宁公司的实缴出资。

三、诉争决议仅确认了利润分配的原则、方式和内容,其中分配的方式就是先进行审计,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等项目,再进行分配,该分配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实务经验总结

1、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董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举行会议,以免决议被撤销,导致所议事项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前功尽弃。

2、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来源于股东对出资义务的履行,该出资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而非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注册资本。因此,当事人以“股东的出资未经工商登记的不是注册资本”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能得到支持。

3、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部分的性质,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如果其是作为超出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入,可以认定作为资本公积的目的投入;而如果其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为投入目的,在尚未完成登记时,不应作为资本公积。因此,股东在进行投资时应该明确自己所投入的资金的目的,以此决定超过注册资本部分的资金性质,以享受相应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于网络。

评论专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评论专区

案件诊断

10分钟内回应,先了解需求,再分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