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电动车登记挂牌方可上路!去哪上牌?详细信息看这里
标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1805 发布时间:2018-10-10
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最受市民关注的一条便是——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
对此,交管部门提示市民,无论是登记挂牌,还是为“合格产品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领取临时标识,都将从下月开始,且会设置办理期限,市民不必过于着急。届时,交管部门会提前发布公告,告知办理方法及地点。
近年来,本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据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根据近五年销售情况进行的测算统计,本市电动自行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同时,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五年发生电动自行车事故18.7万起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一直将非机动车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并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治理活动,但由于过去源头管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手段缺失等客观因素,非机动车总体上仍呈现出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状态,车辆无牌无证,非法加装、改装,闯灯逆行等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解读
针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设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交管部门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1
未纳入“目录”不得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公安交管、市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2
取得行驶证、号牌才可上路行驶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交管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交管部门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3
过渡期临时标识下月起可领取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公安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需要领取临时标识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4
非机动车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
《条例》结合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特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其中,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拼、改装行为。
5
共享单车违停最高罚款3万元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难题,《条例》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相关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投诉处理、信用管理、押金管理制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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