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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贪官为何成群?揭秘土地领域腐败4大惯用伎俩
标签:拆迁,贪污,征收1145    发布时间:2018-06-26

一段时间以来,因贪腐落马的领导干部中,有不少就是在土地等资源征收、出让等问题上大肆受贿。比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工程招标投标及承揽工程,在征地拆迁补偿中优亲厚友,在审核报批手续过程中收受礼金……在国土资源领域,五花八门的贪腐手段令人大跌眼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开展,拆迁安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等方面的腐败问题在基层也有深厚的土壤。

1、收受好处放行非法用地

开发商向掌握土地开发权的官员贿赂,获取土地开发项目投资许可。事实上,国家惩治土地腐败不可谓不严,然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就像野草一样“死灰复燃”,不断蔓延,屡禁不止。其实,“有油水的地方最滑”,官员们心知肚明,眼里只有土地这块“肥肉”,将公权力异化为私人权杖,颐指气使,收受“好处费”放行非法用地,由此,贪腐案演化为一窝一窝,一坨一坨的窝案,从上到下,内外勾结,合演着一出官商勾结的“双簧”。

2、内外勾结骗取征地补偿

在征地补偿方面,官方文件还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时,某些“可补偿也可不补偿”的“问题土地”,便成了腐败滋生的高危地带。为获取征地补偿,这些“问题土地”承包人,勾结掌握征地补偿决定权的官员干部,共同瓜分征地补偿。例如,领导征地补偿的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村民虚假身份证明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屡见不鲜。

3、利用信息不对称骗补偿

利用信息不对称骗取征地补偿款的做法,已经成为基层征地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最常见的做法是,如果提前知道某个山头要被征收,就低价买下并在上面建简易房或种值钱的树苗,然后再收买征地小组,把测量的尺子“拉松”一些,夸大征地面积,从中骗取补偿款。由于此类行为不直接涉及行受贿,且“信息提前透露”的证据难以固定,至今仍然没有很好的对策。

4、弄虚作假倒卖集体土地

此种伎俩惯用于村级集体土地买卖中。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的,依据我国法律,任何人未经集体投票表决和上级批准,不可以擅自转让、出售或出租集体土地,但在利益面前,违法者还是层出不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土地成为贪官的“发财梦”缘于油水太多,要坚决把贪官的“发财梦”关进笼子。真正做到让农村依靠土地发家致富,而不是政府依靠土地获取巨额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各级官员想法设法从“唐僧肉”中咬一口。例如京伦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当中,政府向农民征地,每亩最低2万,最高20万不等,而在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其转手拍卖费用从每亩最低60万,最高980万不等,这种经营土地获取高额利润的做法,已成为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创造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一条主要途径,也是一块人人都想咬一口的“唐僧肉”。

所以从根本上来讲,要防止土地成为贪官垂涎的“唐僧肉”,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征用拆迁环节资金监管体系和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征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监督措施、责任追究等,为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围绕土地开发领域、涉农领域等民生领域,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对反腐要保持高压态势,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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