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7日,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晓勇律师与李聪聪律师赶赴安徽省合肥市,准备参加1月8日上午九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
当事人林xx,北京人,因朋友介绍,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甲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因甲公司经营需要,与安徽的标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标源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约定了风险承担事宜。后因种种原因,两家公司的合作未能展开,标源公司将甲公司及股东林xx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当初的资金及相应利息。因送达问题,林xx并未收到起诉书,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林xx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无人上诉,该案生效。后由于其他原因,林xx知晓此情况,并看到判决书。
最后林xx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京伦律所向杨晓勇律师寻求帮助,在对生效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后,林xx对杨晓勇律师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十分认可,当场决定委托杨律师代理本案。
经过深入的分析和充实的准备,杨晓勇律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经审核后,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定于2018年1月8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