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防止纠正刑事错案发生的职责,既要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产生刑事错案的原因有办案机关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司法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存在,少数司法人员不能理性对待刑事案件当事人、重经验办案轻理论指导、缺乏基本的司法责任担当、司法作风不扎实等诸多因素。
为了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设置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四道关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错误,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错误。
严把立案监督关口,勇于担当敢亮剑。刑事立案是自诉案件之外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起点,也是关系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命运的转折点。所有的刑事错案,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都起始于错误立案。刑事立案的标准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纵容犯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错误立案侦查,加上刑事立案后撤销案件难,会严重侵犯人权、增加信访压力、浪费司法资源。
检察机关需着重监督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监督的性质和提前预防错案的功能,发挥好了能够防患于未然。当检察人员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要敢于亮剑、勇于说不,依法坚决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筑牢防范刑事错案的第一道防线,将刑事错案扼杀在刑事诉讼的摇篮中。
严把审查逮捕关口,谨慎理性把准脉。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防止刑事错案的第二道关口,向前可纠正公安的错抓错拘,监督撤销案件和释放犯罪嫌疑人,向后可避免检察机关的错诉和法院的错判,同时可防止以后纠错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大量已纠正的刑事错案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环节一旦被错捕,往往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最终将会造成无法挽回损失、难以估量的后果。审查逮捕时,检察人员要根据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调查的现有证据,结合刑事犯罪理论认清主要犯罪事实,把准案件的定性,尤其批准逮捕时需以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慎之又慎。
严把审查起诉关口,明察秋毫织细网。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防止刑事错案的关键关口,追诉漏罪漏犯,绝不让无罪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监督纠正法院错判无罪放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向审判机关求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绝不可掉以轻心。检察人员在前期审查逮捕的基础上,笃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对决定定罪影响量刑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入微的全面审查,保证案件的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错误时,要勇于自我认错及时踩刹车,将刑事错案扼杀在检察环节,绝不让案件"带病"起诉到法院。
严把审查申诉关口,匡扶正义办精品。审查刑事申诉是检察机关防止纠正刑事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拥有事后监督和事后救济的双重性质。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抗诉的标准是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具有回看拘捕诉判全程、检视错误瑕疵的独特视角,能够发挥对内制约、对外监督刑事办案的独特职能,纠正刑事错案尽管有阻力有困难但职责重大使命光荣。
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从刑事申诉的理由出发,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全案审查复查,纠正错误的决定和裁判,维护正确的决定和裁判,坚决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审查把关和监督下,备受关注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李锦莲故意杀人案"、"邹俊敏贩卖毒品案"等重大刑事错案均得以依法纠正。
做优刑事检察是立体式全方位的工作,需不断优化监督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四位一体整体发力的防错纠错机制。每一位从事刑检工作的检察人员,都承担着防止和纠正刑事错案的重大职责。捕诉一体化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要按照高检院"求极致"的要求,树立勇于担当的主体责任意识,以案件质量为生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地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坚决以通知立案或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将刑事错案挡在法律门外,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作者: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