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10-64608166

公司前任股东出资不实,受让方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标签:股东出资不实 法律风险1255    发布时间:2017-11-21

【问题】

   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全面实行认缴制,取消实缴比例限制,也即股东设立公司前期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注册资本,其余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认缴制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鼓励创业,但也由此引发如若前任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时,其与他人进行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受让方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说法】

   首先,公司的股东只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机关文件,其就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也就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也包含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即便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简称“瑕疵出资”),也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身份或限制其转让股权。但既然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事实,其股东权利必然受到影响,股权亦是瑕疵股权。至于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受让方是否知晓瑕疵股权的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一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或受让方明知或者应知瑕疵出资的事实,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的,由于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该等瑕疵股权仍然具有可转让性,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无效。如若受让方不想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其次,公司的股东不仅享有股东权利,也应承担股东义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在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因股东转让其股权而得以免除,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仍然存在,转让方股东对内仍须承担补足出资,对外仍须承担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的责任。受让方在明知转让方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属预见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心里预期。因此,受让方应就转让方股东对内承担的补足出资义务,对外承担的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文章来源于网络

评论专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评论专区

案件诊断

10分钟内回应,先了解需求,再分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