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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请示督办函
标签:张家口,法院,不立案1730    发布时间:2019-01-28

尊敬的河北省高级人民高院立案庭: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受怀来县东花园镇太师庄村八位经营户的委托,代理其建筑物被怀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拆一案。本所律师与案件当事人数次往返于张家口中院、河北高院立案,至今法院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导致在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百姓维权无门,因此特向贵院请示,烦请贵院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致函目的:

1.请示河北高院,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2.请示河北高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既不受理,又不出具书面裁定,是否违反行政诉讼规定。

3.请示河北高院,本案是否应当由张家口中院进行管辖。

4.请示河北高院,对于张家口中院有案不立并不出具书面裁定的情形,委托人向贵院寻求救济,要求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请示河北高院,法院之间为监督关系,如果下级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力,下级法院是否应当依照上级法院督办内容纠正违法情形。对于下级法院无视监督权力的,上级法院是否具应当对下级法院监管、处罚。

6.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违法情形,上级法院接受督办的案件,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书,直至下级法院纠正其违法行为。保证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

 

以上问题,烦请贵院以书面形式回复本所。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立案登记制的原则,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河北高院副院长朱良酷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但张家口中院还在实行立案审查制。该规定赋予公民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同时规定上级法院应当对公民前来寻求救济问题进行处理,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行为的职责。现如今法院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度置若罔闻。更有甚者,在本所递交立案材料后,中院立案庭前往怀来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这种做法是否与依法治国精神相违背,法律在法院得不到贯彻执行岂不是法律的悲哀。

请贵院对下级法院行为进行纠正,行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职权。我们期待您会坚持法律在贵院管辖地区得到贯彻实施。

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顺祝

冬祺!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9日

 

 

附:本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1室 邮编100081 电话:010-68938188  

 

 

 

 

 

 

 

附:本案基本情况:

二十年前,怀来县人民政府为了发展旅游业,县政府积极招商引资,促进官厅水库沿岸旅游业发展,县长李建华亲自题名为瀚海牧场,于是该地区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现已成为闻名全国的京西草原旅游区。2018年,怀来县政府认为被拆地段的房屋处于官厅水库保护区479米高程线以下,要求拆迁,并于2018年6月14日,张桂春等八户所有建筑物被怀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增光带队强拆。

本案立案情况: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吴成军、章晓粤二位律师承办该案。

本所于2018年9月6日向张家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怀来县人民政府等部门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张家口中院立案庭沈法官留下立案材料,告知待会议研讨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张家口中院已经违背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收到材料二十几日后沈法官电话告知吴成军律师不予立案,吴成军律师要求既然不予立案那么应当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沈法官告知不会出具任何东西。

2018年10月12日,章晓粤律师和八户委托人前往河北高院立案。河北高院立案庭孙法官告知河北高院没有行政案件立案窗口,但可对张家口中院督办,并称已经联系张家口中院立案庭庭长,中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只能受理或出具不受理裁定。

2018年10月15日,吴成军律师、章晓粤律师与八户委托人再次前往张家口中院,中院立案庭沈法官再次表示不会立案,我们并向其陈述河北高院立案庭孙法官的意见,他只好联系立案庭陈庭长,告知陈庭长说不予立案,也不会出具不予立案裁定。

2018年10月31日,章晓粤律师与八户委托人再次前往河北高院。请求高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高院致电中院督办该案。

2018年11月6日,八户委托人前往张家口中院,要求立案。该院仍然视法律不顾,视上级法院督办不顾,仍然不予立案、不出具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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