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一般包括两个方向,即对内风险与对外风险。对内风险是指以劳动关系管理、财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管理风险,包括财务制度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终止、解除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等。对外风险是指以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业务管控为核心,包括生产类型企业、物流类型企业、银行、金融理财类企业等。对内风险的管理会在之后的文章中逐步讲解,本文就以应收账款的催收为核心,介绍催收阶段的设置及意义,之后会逐步对每个阶段进行展开讲解。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技术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这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然形成的。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发展,由于资金限制,购买方一般会以各种方式拖延付款,达到其所想之目的。
应收账款的管理应当以财物管理与业务管理为核心,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的将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并将此类内容根据企业内部管理上报至高层,再由高层定下大致方案由业务部门组织并落实。任何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必须要有市场,而在同类竞争中,多以给优惠条件等方式拓展并占有市场。
司法实务中的应收账款催收是以固定客观证据为核心,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商务谈判阶段、律师谈判阶段、律师函催收阶段、诉讼阶段。设置此四个阶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
一、降低诉的风险。目前因判决、裁定是法定要公开的法律文书,不论企业主动起诉还是被动应诉,公示平台中都会以存在风险的形式进行提示,这样会对该企业的业务开展带来极大的影响。人无信不立,对于企业也是如此。目前很多企业都在逐步建立健全法务管理、律师合作等制度,因此对于交易已经上升至风险防控为核心的阶段,而不再单纯的用以往仅靠商业信誉、人情关系、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思维来运营。就本所所接非诉业务来讲,也是以业务合同为核心,包括业务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失信的风险,业务合同的起草、修改或提供法律意见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重点注意的事项。合同并非只是一张写满字的纸,而是为了预期目的保驾护航。如日常生活中的借贷关系,并非仅有白纸黑字就行,还要考虑该白纸黑字是否明确,具体,全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歧义,如出现不还款的情况是否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追回。因此过多的看重眼前的成本可能会导致将来更大的损失。权利的行使是二维空间的建立,一旦证据瑕疵或丢失将会导致将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维持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人要面子,企业也要面子,如何以妥善的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给将来制造更多的合作机会。地球很大,但也很小。设置此四个阶段其实就是风险升级体系的建立,当风险高至须诉讼解决的程度,则将来继续建立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很多企业为了拓展市场,以账期形式交易的目的就是希望在以诚为本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但不论我们想的如何美好,现实永远都是很骨感的。
三、评估客户的商业信誉。此四个阶段的设置还可以客观评估该客户的商业信誉。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以信誉为核心,以合同及交易中形成的各类证据为辅助手段来进行的,无诚信的企业,不论是上游、中游还是下游都将面临实质的经营问题,如生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总是质量不达标或有瑕疵,那么消费者在选择实必然要慎重考虑,而中间商进货就要考虑该产品是否能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等。评估客户的商业信誉,有利于企业在经营中选择优质客户,有利于降低催收成本,降低应收账款的堆积,防止应收账款变为呆账死账。
四、体现律师的水平。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然而很多企业认为有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没有意识到交易中证据的保存是将来账款催收的核心,一旦上升至诉讼,法院是需要要求举证证明我方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如果仅提供合同,并不足以证明客观事实,而是应当提供合同及因履行该合同而形成的客观证据,如出库单、收货单、转账记录、委托第三方物流的合同等,因此一旦出现应收账款,在商务谈判不能的情况下,应当转换思路,将催收为核心变为以固定证据为核心,以催收为辅的策略,避免一旦风险升级至最高,我方却因证据不能或证据有瑕疵而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证据支撑的事实,而非我们实际过程中的事实。如我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对方又否认的,法院的法官作为第三者,又未亲身参与该交易,不能臆想,因此判决的结果可能会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因此很多人认为法律不公,实际上法律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我们不懂而已!
很多企业担心诉讼中的执行风险。其实我国自习近平总书记执政以来,时刻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一体,而执行的保障是司法尊严的保障。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号”已经发出,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已经吹响”。同时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在该次会上强调:“执行问题成因复杂。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的体现,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这一点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讲明讲透,争取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充分理解。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等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2018年距离承诺已经为期不远,2018年各个法院展开大范围的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与媒体合作,请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真正的实现司法的正义!
通过催收阶段的分段设置及实施,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及升级体系,有针对性的选择优质客户,保障企业回笼资金的正常运转,全面降低应收账款的比例,降低催收成本、律师成本与诉讼成本,更好的保障企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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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赵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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