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但营业期限届满后,应先诉请解散公司再申请清算,还是可直接申请清算,在审判实践中似乎有些不同观点。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16)沪0118清申3号民事裁定。
判决结果:法院裁定受理刘某对元川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由而解散。被申请人的营业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届满,则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刘某对元川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16)沪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
判决结果:裁定受理王秋萍、庞月娥要求对上讯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案情分析:
据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受理王秋萍、庞月娥要求对上海上讯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11)沪二中民四(商)清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米蓝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6日,米蓝公司2002年5月28日的章程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
张某、孙某于2011年7月4日以米蓝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米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判决结果:一审裁定对张某、孙某申请不予受理,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案情分析:
原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米蓝公司的股东之间对是否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存在不同意见,股东段某某、陈亦斌同意延长营业期限,并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是否被撤销,决定了公司是否具备解散事由。因此,在原审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308号案件尚未审结生效之前,米蓝公司是否具备解散事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米蓝公司对其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且两上诉人申请撤销米蓝公司2011年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一案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米蓝公司是否具备解散事由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尚不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两上诉人可待相关争议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提示:由以上案例来看,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公司营业期限期限届满且股东之间无法达成续存公司决议的,法院可直接受理股东对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发文《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沪高法[2010]289号),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没有债权人提起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清算申请。
申请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提起申请的身份。
公司章程可看作股东之间的约定,是一份附期限的合同,到期合同终止。从合同法原理来说,经营期限届满后,除非股东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决议),应按约对公司进行清算以终结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是法定的公司任意(自愿)解散事由,这一事实无需通过诉讼由法院再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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