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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旧城区改建还是商业开发?你的房子到底经历了些什么?
标签:旧城区改造,拆迁1146    发布时间:2018-09-21
        旧城区改建是对于旧城区进行重建、翻新、改造,以改变旧城区的面貌的工作。然而实践中存在不少打着“旧城区改建”进行的贸易开发。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王先生的房屋由于旧城区改建的原因被土地征收,然而因为补偿尺度过低,王先生并未签订协议并聘律师参与维权。律师参与后调查发现,该区的土地早在几年前被挂牌出让给某开发商,这意味着此次土地征收并非是旧城区改建,而是贸易开发。因此,我们来给大家讲讲旧城区改建那些事儿。
        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划定,旧城区改建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土地征收情形之一。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划定,可以看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房屋土地征收有明确的限定前提:
        一是由政府组织实施;
        二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划定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
        三是只能是对危房集中、基础举措措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
        四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打着“旧城区改建”的旗帜进行的贸易开发必定是不被答应的。
        旧城区改建涉及到的程序性题目:
        旧城区改建的条件必须规划先行、有据可依,要有批准的旧城区更新改造项目规划或修建性具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对项目立出规划前提,以此作为安顿和项目测算、融资的依据。凡是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项目,都应有专项规划或具体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采,公道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举措措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它的范围包括地级市、县级市、设区市的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旧城区改建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的对象确定为“危房集中、基础举措措施落后等地段”。在实际操纵中,判定“危房集中、基础举措措施落后等地段”应当以危房鉴定、房屋状况调查及居民意愿等客观因素为判定依据。
        旧城区改建前征询轨制应当充分维护群众的介入权、知情权。
        旧城区改建的补偿题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划定,因旧城区改建土地征收个人住宅,被土地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旧城区改建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需能够进步被土地征收人的栖身前提(要实质性的进步)
        2、必需进步被土地征收人的栖身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需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顿房;
        4、不得用政府津贴购房款购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合用房等部门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土地征收人的安顿房。
        旧城区改建的终极目的是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为前提,住宅短缺的矛盾得到根本性扭转;改善栖身环境(各项生活服务举措措施得到改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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