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外捐赠。公司董事或者经理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对外捐赠,该公司董事或者经理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该对外捐赠合同的效力该如何处理呢?
(1)在捐赠财产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如果是普通捐赠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捐赠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在捐赠合同具备《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该捐赠合同也并非一律不得撤销,须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捐赠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应认定无效。
如果代表公司签订捐赠合同的公司董事或者经理超越权限,并且受赠人明知这种越权的,捐赠合同无效。
如果捐赠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可以依法撤销,而不受《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约束。
如果决策对外捐赠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撤销,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公司的对外捐赠合同。
(2)在捐赠财产已经转移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该捐赠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54条、49条、50条以及《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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