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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答集锦
标签:设置监事,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会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1099    发布时间:2018-07-04

问题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需要设置监事(会)?

答:这是一个老问题了。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前者未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设置监事(会),后者规定所有的公司都要有监事(会)。个人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设置监事(会),具体如何操作以工商局的要求为准。


问题二    


因技术开发需要,我公司准备与某高校进行深度合作,请问能否将该高校登记为我公司股东之一?

答: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根据现在的管理体制,高校(民办除外)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入股;如果确需进行对外投资,一般是以高校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投资。

问题三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要求股东的配偶就出资义务与该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7日发布),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问题四 

   

公司只有三个股东,且股东意见高度一致,能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相关决定?

答:可以。一般而言,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的工作方式,股东会若要就待决事项进行决议,需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不过,为了节约成本,提升效率,《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问题五

    

近期,我公司对某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中约定我方在股东会表决时享有一票否决权。请问是否还有必要将我方享有一票否决权的内容规定于《公司章程》中?

答:为稳妥起见,建议将相关内容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主要理由在于:股东协议属于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签约方;公司章程堪称公司的“宪法”,《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不仅如此,公司章程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问题六

    

我在某公司担任董事,请问如果我要辞去董事职务,是否需要公司批准?

答: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辞职应如何操作、何时发生效力进行具体规定,但依据公司法法理,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董事辞职无须特定理由,无须公司批准,其辞职应于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七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已经不需要评估作价,不需要进行验资了?

答:2013年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法定的验资制度,但并未取消评估作价制度。

问题八    


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想让我挂名做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问在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答:《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无需就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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