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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盖公司公章,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向谁主张损失?
标签:公章,合同1025    发布时间:2018-06-19

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6日,闻先生扩建商厦,与A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发包方闻先生在合同上签字,承包方A公司未加盖公章,A公司代理人李先生签字。同日,李先生出具收据,收到闻先生工程款20万,2011年8月3日,李先生再出具收据,收到工程款10万。钢结构到三层时,闻先生发现部分钢梁扭曲变形,后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与闻先生签订过《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更没有到闻先生的工地施工,请求驳回闻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观点

李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2011年5月16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能否认定为闻先生与A公司所签的问题。从本案事实看,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李先生一起与闻先生协商工程事宜,并提交公司完整的相关资料,使闻先生足以相信是在与A公司进行工程磋商,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乙方又是A公司,李先生在合同上签名,闻先生自然认为李先生是代表公司所签合同;闻先生签订合同目的是实现工程改建,完全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故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闻先生与A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关于A公司辩称,其企业资料可以从其网站上下载,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该院认为,闻先生向法院提交的A公司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施工图纸,一般人不可能收取的如此完整齐备,且A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闻先生是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资料的证据;另外,从网上下载的A公司企业资料,因拍照上传而导致变形,与A公司提交该院的相应资料明显不一致,故该院采信上述A公司的企业资质文件、施工图纸等,是由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给闻先生的。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闻先生与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李先生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第一页发包方“A公司”系李先生亲笔书写,闻先生为证实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系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A公司的资质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该公司承建的部分工程一览表以及署名为A公司印制的县百货大楼施工图等证据。上述证据中的该公司承建的部分工程一览表以及施工图非该公司内部人员不易获取,且在二审庭审中查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总与李先生系亲属。因此,闻先生有理由相信李先生系代理A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原审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

四、律师观点

1、什么情形是表见代理?

答: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和相对人民事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答:行为人与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后可向行为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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