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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员工不产生效力
标签:劳动法,公司规章,工会1335    发布时间:2018-04-16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日,宋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普工。2013年10月15日,车间主任狄先生安排宋先生工作,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并与车间主任妻子发生肢体冲突。2013年10月16日,车间主任狄先生与宋先生因安排工作又发生争执。2013年10月17日,A公司以宋先生不服从生产安排、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宋先生的劳动合同。但宋先生拒绝签收,A公司在厂内张贴布告公示。

2014年8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1.24元,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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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理由

第一、宋先生在工作期间,不服车间主任工作安排,与车间主任发生冲突,并与车间主任妻子发生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A公司因此解除了与宋先生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未提供其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证据,宋先生否认有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A公司解除宋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处理不当,应当恢复其工作。但宋先生现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准许。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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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点评

如何保证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受住司法程序的检验,需要用人单位履行以下两个程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1、公司履行指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是什么?

答:(1)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提出制度方案和意见草稿。(2)劳动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和方案。(3)在劳动者提出意见的基础上,公司与劳动者进一步协商。(4)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程序,确定劳动规章制度。

2、公司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1)会议或培训,如开会讨论,组织规章制度知识考试,组织培训等。同事保存会议或培训的记录,并让员工签字。(2)本人签收,如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让员工签字,说明已经收到并阅读相关规章制度,且愿意遵守。(3)公示公告,在公司的公告栏或者单位网站上公告(慎重选择)。(4)电子邮件,向每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电子邮件并不适用所有企业,一是取证和保留证据都有局限,二是很多大型工厂或不发达地区的员工不具备人人使用个人邮箱或企业邮箱的条件。

律师提醒:已通过的规章制度如果要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订是一样的,也要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遵循以上两个程序看似麻烦,但有两个好处,除了制度经受住司法程序的检验之外,还有另一个好处,就是员工在公司感受到尊重,感受到家文化,必然拥护公司的新制度,也会更加努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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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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