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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的不同之处
标签:经济仲裁,劳动仲裁1214    发布时间:2018-02-06

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对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傻傻分不清,今天特意简单的就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简单的加以区分。

什么是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是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法。

这里的“经济”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买卖、代理、租赁、承包、技术咨询、许可证交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银行结算、保险、加工贸易、国际运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经济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强制性的统一

仲裁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是否提交仲裁、提交何种机构仲裁、仲裁活动遵循何种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等问题,原则上均可由当事人协商自由约定,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即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2、约束性

仲裁相对协商和调解而言,具有法律约束性。因为,协商、调解虽然也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协商或调解结果,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就可能拖延下来。而一旦进入仲裁程序,就需遵循有关的程序规则按规定日程进行,而且仲裁是由第三方以裁判者的身份,根据有关法律和商业惯例做出裁决,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胜诉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程序的灵活性

仲裁法属于程序法,强调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与公正性。但另一方面,仲裁以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程序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其程序规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4、秘密性

公开审理是基本诉讼制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外,民商事案件一般都要公开进行;而仲裁则恰恰相反。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除非当事人双方要求公开外,仲裁—般不公之于众,秘密进行。

5、时间的迅捷性

在国外,诉讼一般采用三审终审制,而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对于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而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一经作出,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或另行起诉。

6、经济性

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多属于聘任关系,仲裁机构无须按月向仲裁员支付工资,其组织成本低;同时,仲裁强调快速结案,且无审级之累,当事人诉讼成本较低。

经济仲裁的类型

1、国内经济仲裁,是指当事人均为我国公民或企业因经济纠纷由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

2、国际经济仲裁,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经济仲裁的原则

1、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8条、《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3条等规定,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经济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裁审自择。

2、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仲裁条例》第3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即是终局裁决,不允许当事人申请上级仲裁机关进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依《仲裁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接到仲裁裁决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着重调解原则:《仲裁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个特点。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关及时作出裁决。沈阳刘强律师发表

4、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不论以调解方式还是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都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无论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都能平等地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优越性

快捷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专业性强

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点说他们的区别在于:

申请程序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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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华律网沈阳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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