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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标签:1251    发布时间:2018-01-10

工人受到工伤后,有些用人单位对待劳动者的态度比较恶劣,有的劳动者今天受伤,只要没有住院,明天就要你上班;有的劳动者一出院马上就被用人单位通知去上班;有的劳动者还在医生的建议休息期间,就被用人单位通知马上要回厂上班,如果劳动者不上班,工厂就以擅自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时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很多伤情严重的职工,用尽24个月的停工留薪后仍无法痊愈,病情仍不稳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停工留薪期期满无法享受,伤残等级因病情没有稳定无法鉴定,职工无法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让工伤职工处于维权真空境地。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位九级工伤的劳动者的案件,劳动者竟然被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以旷工的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来自贵州的何某于2017年2月4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钢结构公司,职务为立锯师傅,2017年5朋16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竟然在2017年7月7日以他受伤后没有到岗位上班,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何某受到解雇后,心中很是不服,便在网上寻找到了笔者,经过一段时间的咨询后,再与其他律师作了一个比较,还是认为笔者在处理工伤方面经验比较丰富,遂到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在笔者的指导下,建议何某不要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叫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然后就这样跳过了工伤认定程序,直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为了快些解决此次工伤纠纷,笔者代理何某向东莞市长安仲裁庭申请了劳动裁。    2017年月12月19日,仲裁庭裁决出来:认定何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即是9月29日。支持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赔偿金103413.6元。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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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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