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 件 类 别
|
财 产 数
|
收 费 标 准
|
离 婚 案 件
|
不涉及财产分割
|
每件10—50元
|
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10000元
|
不另收费
|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10000元
|
超过部分按1%交纳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每件50—100元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10—50元
|
|
财 产 案 件
|
争议金额或价额(下同)不满1000元
|
每件50元
|
1001—50000元的部分
|
按4%+10交纳
|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
按3%+510交纳
|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
|
按2%+1510交纳
|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
|
按1.5%+2510交纳
|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
按1%+5010交纳
|
1000001元以上
|
按0.5%+10010交纳
|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每件500元—1000元
|
行政案件
|
治安行政案件
|
每件5元—30元
|
|
专利行政案件
|
每件50元—400元
|
|
其他行政案件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每件30元—100元
|
行政赔偿案件
|
不收费
|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20—50元
|
|
破产案件
|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申请执行案件
|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0元以下
|
每件50元
|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1—500000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按0.1%交纳
|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
保全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
|
每件30元
|
保全金额或价额1001—100000元的部分
|
按1%+20交纳
|
保全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按0.5%+520交纳
|
|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受理费每件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