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那么,是否只要遇到了不可抗力就能免除违约责任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而且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不需提供证据证明;2。若 要证明某地某时曾发生某种气象灾害的,应由专业机构出具证明,普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3。若属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还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综上,作为理性的民商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各种风险会否导致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作出合理预期和判断,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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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越秀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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