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条文解读:
上述条文是关于征地补偿费公示、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级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但是、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他们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的个别领导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所以,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收土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情况。对不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有权提出改正意见,以防止少数人贪污、挪用和乱用征地补偿费。这是在农村实行征地费管理和使用民主决策的有效办法。
按本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他费用是指征地中除了上述四项费用之外的费用,这根据具体的征地中涉及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造成企业停产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水利设施恢复等,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都是违法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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